安溪縣自然資源局關于夫妻共有不動產實名登記和
不動產登記不再收取婚姻狀況證明的通知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、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》、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為更好的方便群眾,有效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,結合我縣實際,經研究決定實行夫妻共有不動產實名登記?,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19年6月1日起,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取得共有不動產的,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登記。申請人根據申請登記內容提供購房合同、發(fā)票等相關登記證明文件,經不動產登記機構核對申請表和證明文件一致無誤后,依法在登記簿上予以記載。
二、由申請人自行申報不動產單獨所有、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共有情況,相關情況由申請人在詢問筆錄上簽字確認。不動產登記機構不負責審查申請人的婚姻情況。
三、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負責,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。因申請人申報不實導致登記錯誤,給他人造成損害的,受損害方可通過向損害方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,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。
四、不動產登記日期在2019年6月1日之后的,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不動產時,不動產登記機構只負責核驗申請人與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一致,不再核驗申請人的婚姻狀況,不再收取婚姻狀況證明材料;但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或離婚析產時,夫妻之間增減名、變更登記權利人的除外。
五、不動產登記日期在2019年6月1日之前的,考慮到歷史因素造成存在隱性共有人的情況,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不動產時,不動產登記機構仍需收取婚姻狀況證明材料。
安溪縣自然資源局
2019年4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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