托育機構收托幼兒數(shù)應與從業(yè)人員之間保持合理比例,班級保教人員與嬰幼兒的比例應不低于以下標準:乳兒班1:3,托小班1:5,托大班1:7,混合班1:6,且每個班級育嬰人員不得少于1名。
收托100人以下的托育機構,應至少配備1名兼職衛(wèi)生保健人員;收托100人以上的托育機構,應至少配備1名專職衛(wèi)生保健人員;收托120人以上的托育機構,應至少配備1名專職和1名兼職衛(wèi)生保健人員,有條件的可配備醫(yī)務人員。獨立設置的托育機構應當至少有1名保安人員在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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