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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當行需換發(fā)《典當經(jīng)營許可證》?
根據(jù)《典當管理辦法》(商務部 公安部令二〇〇五年第8號)第十八條 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、注冊資本(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除外)、法定代表人、在本市(地、州、盟)范圍內變更住所、轉讓股份(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%以上的除外)的,應當經(jīng)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。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后2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。商務部于每年6月、12月集中換發(fā)《典當經(jīng)營許可證》。 典當行分立、合并、跨市(地、州、盟)遷移住所、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%以上、以及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,應當經(jīng)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,報商務部批準,并換發(fā)《典當經(jīng)營許可證》。 申請人領取《典當經(jīng)營許可證》后,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(guī)定申請換發(fā)《特種行業(yè)許可證》和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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